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五)提存公证办证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2

一、    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提存公正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的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首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物的详细情况。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三、接谈笔录要点

(一)提存的原因及相关事实;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提存标的物的内容及价值确定;

(四)有关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五)提存的范围、期限等。

四、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1.担保性提存应重点审查合同中有关提存款领取的条件的约定,务必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需人为主观判断或由公证处介入进行综合性判断的情形,尽量客观、简单。同时建议公证员应先行介入合同中有关提存款领取的设定,合同中可以留有固定提存期限,避免因合同各方争执而致长期未决。

2.对债之依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应向当事人做好风险提示及告知。鉴于履约性提存申请由债务人单方提出,担保性提存一般是由担保人及合同相对方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合同之债,当事人证明债之依据的相关材料难以核查真实性,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仅根据其提供材料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不对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3.履约性提存应留意提存人提供的债权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来源,在债权人失踪或其他提存款领取通知无法送达的情况,做好可能需要公告的告知。

4.履约性提存应重点告知提存人领回提存物(款)的情形,向其强调不能随意取回提存物(款)。

5.公证员审查完提交的材料后,对标的物要进行验收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员应现场实地验收。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处中标明。

6.债务人或者受领人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标的的程序、要求应当和提存人确认。债务人或者受领人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标的时是否需要通知提存人也应当由提存人自行作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