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办证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2
一、 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3.******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6.******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 债权文书文本。
(三) 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参照保证、抵押、质押办证行为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四) 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执行事务合伙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行为,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接谈笔录要点
(一) 债权产生的依据。
(二) 债权文书约定的内容。
(三) 该债权文书有无担保(若有,担保方式、范围、数额、期限等情况),如以抵押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问清抵押物现状(包括是否出租),共有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同意抵押、同意放弃诉权接受强制执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四) 是否已阅《公证告知》,清楚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是否同意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否自愿要求强制执行。
(五) 双方有关如何确认债权债务的约定内容、合同约定的债务核实程序、相关文书送达约定情况。
四、 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一) 受理环节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范围。
分局《******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1.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审查环节
1. 当事人签订的债权文书、担保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的条款;
2. 债权文书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是否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审查标准:一般情况下,债权文书中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或者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应当约定明确:例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执行证书公证费等。
3. 债权文书审查,一般在债权文书后附上补充协议,针对公证强制执行的如下四个基本内容对债权文书进行完善,或者将以下内容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债权文书中予以体现:
(1) 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本合同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持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自愿于前款情形出现之时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范围与方式。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1)贷款的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2)应债权人要求需要补足的保证金债务(若有);(3)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4)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抵押权、质权等)而发生的费用及垫付费用的活期存款利息。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从折价抵偿、提取、兑现、拍卖、变卖担保物等方式中选择一项或多项方式实现债权。
(2) 债权债务核实条款:债务人有义务认真收集、保存所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缴款凭证、电子回单、单据等财务凭证)原件。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持拖欠贷款本息或其他违约证明材料、要求借款人补足保证金的函件(若有)、垫付费用等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函送达确认,债务人如对申请执行金额及内容有异议,应于《债务确认函》送达之日起三日(日历日,下同)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书面提出,如债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借款、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公证处即可依据贷款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对于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的还款证明材料原件,由债权人确认真实性,公证处依债权人确认的结果出具《执行证书》,因债权人过错导致执行证书无效,由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3) 文件送达条款:公证处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寄送《债务确认函》均应采用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寄送的地点和收件人分别详见上述合同上当事人身份信息中填写的具体地址。上述合同上当事人身份信息中填写的具体地址与公证申请表中填写的具体地址不一致的,或合同中未填写具体地址的,均以公证申请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收件人为债务人。邮件寄出后,收件人签收即为送达(除本人签收外,物业保安、同事及同住其他成年人签收亦视为送达)。因任何原因,收件人未签收,邮件寄出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各债务人联系地址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和公证处,因债务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公证处的,公证处按合同中原预留地址对各债务人寄送债务确认函时,自该函件寄出满三日仍视为送达。
(4) 强制执行优先条款:本补充协议作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条款作为特别约定条款优先于上述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具体借款合同、业务合同、补充合同、展期合同等约定的争议解决适用条款,上述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具体借款合同、业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与本补充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4. 在当事人提供的债权文书,担保文书(有关合同或协议)内容不完整的,应当依法帮助当事人修改、补充,或提供补充协议。
5. 针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配偶共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公证员应当明确其配偶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后果进行询问、确认,并告知当事人签署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例如,借款人配偶在借款人处共同签名,是作为配偶作出知悉、同意另一方借款的意思表示还是作为共同的借款人?同理,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上共同签名,是作为配偶作出知悉、同意另一方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还是作为共同的保证人?这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还涉及到如果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被申请执行人及申请执行范围的审查问题。
6. 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普遍以签订******额授信、******额融资、******额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借款人、担保人形成******额融资贷款、担保关系,也就是,******额融资的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取得向金融机构获得在******额度范围内融资的权利,担保人在一定的期限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形成的债务,在******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在签订合同时候,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尚未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权利义务关系等需要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予以确定。对于此类合同的处理方式,可以在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上述合同项下涉及的主合同、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展期协议、业务申请书作为上述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上述合同及本协议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上述合同(额度、授信)项下涉及的主合同、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展期协议无需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