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三)遗嘱继承公证办证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2
一、 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权利凭证;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提交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三、接谈笔录要点
(一)与遗嘱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
1.遗嘱书的来源情况;2.遗嘱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3.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4.遗产的现实状况;5.遗嘱人有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他们对遗嘱书的态度。6.向所有继承人核实办理继承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二)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公证员与其谈话的要点是:
1.执行人的年龄、职业、精神状况等情况;2.与遗嘱人或遗嘱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是否能够根据遗嘱人生前意愿在法律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执行人的职责。
四、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1.遗嘱人死亡事实的确认。公证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由公安部门或医院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
2.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先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公证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是***后所订立的效力******的遗嘱(******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涉及的财产是否属遗嘱人个人所有,现在有无变化。
3.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是***后所订立的效力******的遗嘱;遗嘱涉及的财产是否属遗嘱个人所有,现在有无变化。
4.了解掌握是否有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况,如: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高法意见37)
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7.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书面意思表示或者出具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应对此进行表述。
8.对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应另行制作法定继承权公证书,不宜将遗产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在一份公证书上进行表述。
9.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生效的遗嘱内容提出异议,公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解决,而不应再为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10.必要时,应对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受益人有无法定丧失遗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的真实性及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后遗嘱,遗嘱处分的财产有无争议或存在共有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