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二)法定继承权公证办证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2

一、  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6.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7.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为继承中,代为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供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2.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依域外文书的要求处理。

三、接谈笔录要点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分别与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

(一)   与本位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

1.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地点、原因;

2. 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情况),被继承人有无非婚生子女,有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自然人;

3. 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①财产种类、来源,是否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收益权,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质押、抵押等情况;②遗产目前存放在何处,由谁保管;③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及继承人对此的意见;

4. 核实被继承人情况:①******顺序继承人的情况,注明其身份,没有******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②特别注意全部本位继承人对继承遗产的处分意见,继承人中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③有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的情形;⑥继承人以外的人中,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

5. 告知当事人对其所谈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询问他们对此问题的意思表示;

6. 公证员认为应询问的与本位继承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   与代位继承人的谈话笔录要点

1. 除前款1-4项内容外,还应了解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 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为继承人的关系;

3. 公证员认为应询问的与代为继承人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   与转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

1. 除本条第(一)款1-4项内容外,还应了解被转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 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3. 公证员认为应询问的与转继承人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先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是否有公证遗嘱。

2.法定继承权公证只证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若当事人等额继承相关遗产,则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书中载明;若当事人不等额继承相关遗产,则可另行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时,可在公证书中载明其应继承的遗产具体份额;

3.遗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可以为共有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做继承,在该共有人遗产的继承人中明确份额);

4.查明被继承人生前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人数,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尤其注意了解被继承人是否养子女、养父母,是否有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及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及遗腹胎儿等情况;

5.对于放弃继承权的,注意审查其真实意思表示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6.法定继承人中有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将其列入继承权公证书中,有被法院宣告死亡且符合转继承条件的,可办理转继承公证;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可办理代位继承公证;

7.遗产中含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应特别注意权利的保护期限;

8.公证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情书关系证明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应主要是到出具证明单位复印、摘抄相关档案材料,有关公证员的调查笔录、电话调查记录、与知情人员的谈话记录等作为旁证,尽量避免“孤证”的情况出现。如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其他证明,且无法调查核实的,公证员应力求在接谈笔录中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情况作更加详细、******的记载,以便与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印证;

9.侨房或其他政府托管的房产未办理退管的(具体以退管通知书为退管凭证),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10.旧版房产契证上房屋权属人标明“XXX堂”字样的,则该房产属该产权人与其他人共有,在未确权之前,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11.银行存款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但在实际操作中,厦门的银行要求必须是厦门本地的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方可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12.遗产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若该个人独资企业系被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在其配偶五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可按个人财产办理继承。

13.对于保险金是否可以办理继承的问题,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保险合同中只指定了一名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4.被继承人名下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帐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二)办理代位继承时还应注意

1.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2.被代位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办理转继承还应注意

1.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其晚辈直系血亲;2.所继承的遗产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3.由于转继承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可以分别制作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