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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六)办理各类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员重点审查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6-02

******部分:国内民事公证

一、继承权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被继承人者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8、代位继承人中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是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二、遗嘱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遗嘱人的姓名、***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以及遗嘱涉及财产状况等;

2、遗嘱人的附照片的身份证件;

3、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4、遗嘱草稿,如遗嘱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依法代书遗嘱;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0条,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转为普通卷保存。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卷宗不得借阅,有关人员不得向外透漏遗嘱内容。

2、《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规定:“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公证。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当在撤销遗嘱声明中或新遗嘱中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的名称和公证书的编号,并将声明书和新的公证书一份附原公证卷内。

3、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1)遗嘱人年老体弱;(2)遗嘱人为重伤病人;(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4)遗嘱人为间歇***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4、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以及生效的条件。

5、公证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三、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以供公证处查明遗产归属时使用。

3、申请人各自享有继承资格的证明。

4、遗产分割协议。

(二)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交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四、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遗赠人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

3、遗赠财产所有权证明和财产清单;

4、扶养人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5、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不能作扶养人;

2、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遗赠人应当是需要他人扶养并有一定个人财产的人;扶养人应是能够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赠与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赠与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书;

3、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4、数人共有赠与物的,提交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赠与物系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赠与物系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成员同意赠与的证明;

6、其他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赠与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六、委托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法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根据所要申请的公证内容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别、年龄、住址。如果是以法人名义提出委托,必须写清楚法人的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2)委托事项。(3)委托的权限,是否允许转委托。凡委托我国驻外机构代理的,必须写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4)委托期限、委托日期等。(5)委托人的签名、印鉴。

3、其他一些必要材料。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应当由委托人到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

2、凡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亲自实施,否则公证处对此类委托不予办理公证,如收养、登记结婚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委托行为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委托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书内容无明显违法、当事人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依法定程序办理委托公证;在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中发现委托书中有超过委托******利权限的内容,公证机构不应撤销委托公证,而应告诉有关人员对超过权限部分的内容按无效委托处理。

七、声明书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声明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护照等;

2、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应提交其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4、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声明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声明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公证机构只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而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的真实。公证机构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查,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己负责。但声明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3、对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变更或人身关系的重要声明,公证机构要注意严格审查其内容,防止欺诈行为产生和发生不良影响。

八、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财产分割协议书文本;

4、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或财产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要正确地分析分割的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是财产共有人按已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共有财产,是财产共有人先确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份额,然后按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2、分割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一方出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不宜分割的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的财产,如一间房屋、一台电冰箱、一辆汽车、一般轮船等,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

4、被分割的财产须变更登记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变更产权登记的责任和时间。

5、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共有人下落不明者,应为下落不明者保留应分割的份额;对共有人已经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6、因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及偿还方式。

7、因合伙关系终止而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应提交有关合伙关系终止的证明。

8、分割财产应本着互让互助、团结友爱、协商解决的精神进行,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对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

9、法定分得财产的权利人,如果放弃应得财产,应向公证处提交表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九、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草稿,当事人可请公证处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屋的房产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二)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婚前财产协议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尤其是再婚人员。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婚期财产协议内容完善、用词恰当、约定书上签字、盖章应属实。

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协议有苦难的,可以请公证处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共有房产的房产证等;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书等。

(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2、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夫妻双方才能有资格签订财产约定协议。

十一、存款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存款证明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存款凭证和金融机构的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4、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存款证明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人民币存款公证仅限于证明当事人本人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定期存款,且已存满三个月。

2、当事人难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公证机构可直接************。

3、公证机构办理个人存款公证应当注意保密。在存款到期之前,公证档案应作为密卷保管。

十二、抽奖、摇号现场监督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抽奖、摇号现场监督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法人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等;

2、抽奖、摇号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3、抽奖、摇号活动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奖品设置、中奖及选号产生的方案等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抽奖现场监督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违反法律和抽奖、摇号活动规则的行为,公证员要当场纠正或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机构将拒绝出证。

2、公证员应在抽奖、摇号活动结束时,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制成公证书,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十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集体户口卡)或户籍证明、资助出国留

学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两个保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集体户口卡)或户籍证明;

3、由保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盖章的《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

入来源证明》或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

原件;

4、经出国人员本人、两个保证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协议书》一式

六份。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本人与两位保证人必须同时到场。

2、保证人可以选择以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一般而言,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较为普便,手续也简单一些。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公证事项,应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而非协议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适用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第二部分:国内经济公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发包方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合作社,乡(镇)政府,国营农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有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承包方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如承包人为经济实体或经济组织,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有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承包的会议记录;国有农场应提交本场经营管理机构集体讨论的决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文件;

4、合伙承包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书及委托书;

5、所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6、土地承包合同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发包(出租)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信息卡,若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需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材料;

3、承包(租赁)前的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

4、经过招标投标的,需提交企业经营者的中标书;

5、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6、承包(租赁)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会决议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7、如有担保,则应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应的资信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抵押物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8、其他有关材料。

三、买卖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

2、合同书草本;

3、合同如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4、合同如涉及第三人担保,第三人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5、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其有权处分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四、租赁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法人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等;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或出租人对出租物有权处分的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书等;

3、租赁标的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租赁合同文本;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非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出租自己经营管理的资产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些地方规定,出租房屋须有租赁许可证等。

五、建设工程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承包方的企业技术等级证明和营业执照;

3、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书,开工许可证,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概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等;

4、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的应提交中标通知书。须经招标而未经招标签订合同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5、合同文本;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承揽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承揽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定作人和承揽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承揽方的技术等级证明及相应的资料;

3、合同文本及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等;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劳动(聘用)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劳动(聘用)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

2、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招聘简章,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文件;

4、签订技术培训、人才定向培训协议,要提供与代培单位签订的代培合同(协议);

5、采用公开招聘干部或企业经营者的,应提供招聘的有关文件、拟聘人员公示名单等材料;

6、受聘方(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停薪留职证明,或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

7、受聘者年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参加,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受聘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8、与聘用方要求相一致的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等。

八、技术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技术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有委托);

2、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的,须提交专利权证书及相应的资料;

3、在职人员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认可证明;

4、属于列入******或地方计划的科技项目合同,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5、转让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需提交公告证明材料;

6、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受让方已认可的除外;

7、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如当事人要求);

8、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和材料。

九、涉外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涉外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外方提供的商业登记证书、委托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和证明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和外交认证;

2、合同的中外文本和复印件;

3、涉及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联营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联营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联营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如有规定,则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联营的文件;跨省市的联营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联营项目所属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证明;

3、联营合同文本,联营企业章程;

4、相应的法律手续,如联营体各方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十一、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双方要求兼并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相应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4、被兼并企业现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应的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明。

5、兼并协议书及有关兼并的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办理合同公证,要切实把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2、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当事人为境外的个人或组织,除了个人的身份证件外,其他的文件、证明或材料须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如为港澳台,则按特别的规定办理;如为外地的个人或组织,则应在当地办理公证手续。

3、关于相关的文件、证明和材料。根据合同的具体特点及当事人的约定,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某些文件、证明或材料,如涉及财产转让的,须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涉及公司的,一般要求提供公司章程;涉及政府特别许可产品或经营领域的,须提供许可证等。

4、关于法律手续。有时合同的生效或成立须经特别的手续或法律特别的要求,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共有人的同意,合同的登记等。

5、关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甚至合同已经生效后才申办公证。对此,公证机关仍应对合同的真实***、合法***进行******审查,按合同公证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不能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证明方式办理。承办公证员应按规定的方式查证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并将有关的证明材料入卷。合同上注明的签订日期、地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证词中注明的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亦应与此相同。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不符时,公证员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修改,必要时,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增删、修改、完善,并将补充协议与已签订的合同一并申请办理公证。

6、对合同可行***的审查问题。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公证,证明的是合同的真实***、合法***,不负有证明合同可行或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责任,更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但是,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合同没有实现的可能或没有实现的价值或当事人明显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应当拒绝公证。

7、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无效合同,公证人员应拒绝公证,涉及违法违纪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十二、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租方、承租方及担保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订合同或签署经济担保书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承租人委托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委托书;

3、购买融资租赁物的凭证和保险单据;

4、融资租赁物属于******规定的专控商品,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5、融资租赁合同文本、担保书文本及与合同密不可分的附件。

(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当事人如无管辖约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7、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买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买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十三、招标投标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招标投标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方招标资格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文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员名单;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要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

2、对招标准备工作未完结,不具备开标条件的,公证处应要求招标方在开标前补充、完善。

3、公证人员应认真监督招标方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中止公证活动: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文件、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出现舞弊行为,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4、在投标中,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名的;没有报价的;投标书未密封的;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要坚持贯彻择优中标的原则,排除干扰,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拍卖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拍卖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

2、拍卖标的物清单、情况说明及其产权或有处置权的证明;

3、拍卖物是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4、拍卖公告;

5、拍卖委托书;

6、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方式、拍卖活动日程安排、拍卖程序等;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拍卖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合法;

2、核查主体资格、拍卖流程;

3、拍卖程序、公证程序是否有遗漏环节;

4、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形式;

5、抵押、留置、罚没、扣押拍卖物的法定依据。

十五、提存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提存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提存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对提存货币的,当债权人领取时,应将本金、利息一并交给债权人。

3、公证处要妥为保管提存的标的物。对物品要封存,不得损坏、借用,同时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货币、金银等贵重物品要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4、提存标的物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处理。

5、债务人申办提存公证后,一般不得再取回提存物,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仲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债务人证明其提存确有错误的除外。

6、因提存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从提存的标的物中扣除。

7、债务人以及公证处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

十六、一般证据保全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一般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是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是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

3、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十七、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一)申请人申办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申